(一)明确计付标准
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规定;没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确定计付起始时间
1.有约定付款时间按约定。
2.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
3.建设工程没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
4.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三)在起诉诉求中明确追加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