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及时退还”需综合主观、时间、客观表现等主客观因素认定。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行为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有着严格的标准。主观方面,无受贿故意是关键,像当场拒绝但被强行留下财物后立即退还,就体现了无受贿的主观意愿。时间上,要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退还,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退还,回来后马上退还也符合要求,而长时间放置后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处才退还则不符合。客观表现上,需积极主动退还,被动等待请托人取回难以认定。综合这些主客观因素,才能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或者涉及此类情况需要进一步咨询,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