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自己的物品为盗赃物且被他人占有,若该物品不是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可直接要求占有人返还,维护自身所有权。
(二)若盗赃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权利人想要返还原物,需先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