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情况,若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被拘留人员,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这种情况下拘留一般不超14日。
(二)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日,拘留最长可达37日。
(三)最终是否有罪及量刑要由法院判决。若嫌疑人被拘留,其本人及其家属可委托律师,律师能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咨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