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案件类型,确保是给付之诉,也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给财物或履行行为,这样才满足保全必要性。
(二)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及时提出保全。
(三)准备好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方便法院开展保全工作。
(四)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申请会被驳回。
(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情况紧急时可在起诉前申请诉前保全,但要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