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方面:正常情况在拘留人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要严格按时间规定执行,避免超期羁押。
(二)人民检察院方面: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逮捕后,关注公安机关侦查情况,对于案情复杂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依法依规批准。
(三)公安机关侦查方面:批准逮捕后继续侦查,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