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应严格遵守监视居住规定,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防止被认定情节严重而被变更强制措施。
(二)若犯罪嫌疑人是孩子母亲,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提交孩子需要照顾等相关证明材料,争取司法机关在衡量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时予以考虑。
(三)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保持良好态度,积极提供案件相关信息,以展现自身的配合度和降低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