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保留好婚后共同还贷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离婚时可据此要求获得产权一方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的,要保留好各自出资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明确双方的出资比例,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