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减刑需求的罪犯,监狱等执行机关应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包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应予以呈报。
(二)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要全面审查证据,准确判断罪犯是否应获得减刑以及减刑幅度,严格遵循上述刑期限制规定。
(三)罪犯自身应明确这些刑期限制,积极改造,争取合法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