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财产损失情况,无过错方要及时收集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凭证等,以便在离婚时主张物质损害赔偿。
(二)遭受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证据,像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