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在幼儿园非第三人原因摔伤,家长可先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收集孩子就医的各类票据作为赔偿依据。若幼儿园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担责,家长可要求其提供证据,如监控视频、教师管理记录等。
(二)若因第三人行为致孩子损害,应及时确定第三人身份,向其索赔。若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可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赔偿协商时,明确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各项费用要提供相应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