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出现约定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等情况,可直接退伙。
(二)若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时,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退伙。
(三)合伙人不同意转让股份,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
(四)先与合伙人协商并留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收集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等证据,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