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财产合同。早在《继承法》颁布前(1984年12月17日),《中国法制报》在法律咨询栏目中就明确指出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身份关系。份合同与财产合同相对,二者分别以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为给付标的。前者可创设不能以金钱衡量或者不具备交易可能性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后者能创设可用金钱衡量价值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合同一般不必遵守类型强制或类型固定原则,而身份合同自由几被排除,当事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订立该法律行为,而不能任意规定其内容,也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以“扶养人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以及继受被扶养人的遗产”为主要内容,其中并无身份权益之创设,当为财产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的方式、继受遗产的条件、期限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不受类型强制或类型固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