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土地。
(二)村集体收回集体土地的程序: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回。
(三)补偿要求:
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土地,应对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四)村民维权途径:
若认为收回行为不合法,可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