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30天释放的情况及对应建议如下:
(一)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不构成犯罪而释放,被释放人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以证明自身清白,避免后续可能的误解。
(二)当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被释放人可了解不批捕的具体原因,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
(三)对于可能存在的超期羁押情况,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应及时收集超期羁押的证据,向相关部门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