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无需预交执行申请费,待法院执行时会直接从被执行人财产中扣除强制执行费用,这避免了申请人前期的费用负担。
(二)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三)若双方就执行费用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保证了费用分配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交纳申请费。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