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应按规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把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二)若认为不批捕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不过要先释放犯罪嫌疑人;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三)即便不批捕,也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继续侦查收集证据。
(四)后续证据充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罪且应担责,可再次提请审查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