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