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制度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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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追偿制度包括行政追偿的条件,行政追偿的形式,行政追偿的原则,行政追偿人需要满足的条件,行政追偿使用的范围以及程序、使用行政追偿制度的要件等具体内容,是行政义务赔偿机关向相关组织责令索赔所遵循的制度。
行政追偿制度有什么内容?

一、行政追偿制度的内容

1.行政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故意”,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 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

二是“重大过失”,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主观 状态。

三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指没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专门的、较难注意到的职务要求的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2.行政追偿的形式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3.行政追偿的原则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

(2)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序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4.行政追偿权人

(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权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授权。

二、行政追偿制度目前的缺陷

(一)行政追偿时效制度缺失

行政追偿时效,其性质属于消灭时效,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向被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有效期限

(二)没有完善的行政追偿救济制度

由于行政追偿涉及公务员的重大利益,违法滥用追偿权可能会给被追偿人带来巨大的损害。

(三)行政追偿监督制度无力

(四)缺乏完善的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制度规定了行政追偿的原则、条件、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是行政义务赔偿机关向有责部门、组织责令索赔的所遵循的一个制度。在我国该制度目前还不完备存在着监察制度、时效规定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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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内容是当事人不是听证意见不受人身或者财产的处罚,而是要求任何的权利否应该公正行使,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决定的时候,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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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公司最近被行政处罚了,哪些机构可以管理这些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企业内控制度与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内控制度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1.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  

2)主要会计政策;  

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  

6)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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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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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固定资产管理;  

7)在建工程管理;  

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9)其他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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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  
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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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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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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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回避制度规定有什么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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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马上要新出台一部追究制度,想要参考一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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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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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
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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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企业因违规操作被处以行政处罚,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程序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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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总则,合同签订,审查批准,合同履行,同时因为行政机关比较有代表性一般内部管理比较系统化,也相对严格,所以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其制度的设置来进行合同管理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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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最近我们区里证准备开展执法事项公示等工作的,要起草文件,所以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内容一般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物价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 执法主体。公示市物价局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价格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 执法权限。公示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 执法程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物价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 网络平台。
(1)市物价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2)物价局相关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价格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市物价局大厅、信息公开栏等,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物价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 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 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物价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 市物价局检查所负责编制市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市物价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和审核后公示;
(四) 市物价局综合信息科负责公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 市物价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 公开时限。
(1)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市物价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市物价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 公开期限。市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物价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价格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物价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价格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价格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物价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价格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价格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物价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物价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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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包括什么范围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上内容。
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进行转化。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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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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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朋友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现在被相关的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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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被行政处罚了,有多项行政处罚,他想要合议,请问一下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合议。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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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内容是什么?
内容包括: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合议。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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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法院处理行政处罚的问题,咨询大家关于档案行政处罚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今天一个同事出门骑电动车撞人了,但是是因为对方突然出来,电瓶车撞电瓶车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电瓶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电动车事故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具有轻快、方便、灵活的特点,而且在宣扬低碳经济、保护环境方面也能取到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因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事件也在逐年上升。交通事故对社会来讲,是一种经济的损失;对于政府机关来讲,是一种不和谐因素;对人民群众来讲,是财产方面的损失和精神方面的伤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推进,不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人们购买电动车的热情度都是很高的。而与这种热情度成正比的是因电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每年在以2%的速度递增。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引起民众普遍关注。 第一、电动车的属性: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 ,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但是,现在的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准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很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km/(这一类的电动车可以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费者在选购的过程中,也不知道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认为这一类的电动车既具有了电动车的灵活、轻便的特点,又兼具了机动车的时速,很实用。 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在于时速是否超过2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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