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