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羁押起始时间时,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从实际被关押进看守所当日开始算,但当日不算在期间内;若开始被采取拘留措施未立即送押,从送押看守所执行羁押之日起算。
(二)当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间届满日期。
(三)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四)符合延长羁押期限法定情形,经批准后羁押期限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