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可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的标准进行折抵,因为管制只是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并非完全剥夺自由。
(二)若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因是拘役和有期徒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与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相符。
(三)要明确这里的羁押是指判决生效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间,像刑事拘留、逮捕后的关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