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被拘留者一方,应及时了解案件进展,若被拘留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进入批捕程序,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若被错误拘留,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若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拘留和批捕的时间规定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在提交批捕材料时,保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对于检察院,需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准确决定。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申请,要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