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要马上释放被拘留的人,并及时把执行情况告知检察院。
(二)若公安机关觉得不批捕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不过得先释放被拘留人员;若意见未被接受,可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三)对于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能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继续侦查,收集证据;等有新证据证明符合逮捕条件,可再次提请检察院批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