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一般发生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承担的继承权问题,而若在实际的转继承过程中人们对转继承的相关规定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时,则会使相关问题的开展受到一定的阻碍。
1、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2 条可以看出来,只要是被转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所继承的遗产都可以发生转继承,被转继承人从继承人处所继承的遗产方式既包括法定继承又包括遗嘱继承,因此而言,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这是目前我国关于转继承适用范围的通说。《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的转受遗赠类似于转继承,可以说扩大了转继承的适用范围,即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这三种情形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转受遗赠则附有条件:必须在“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依据转继承的定义,只要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接受人,一般而言都可作为被转继承人。其中,国家、集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接受人,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则不会发生转继承,当然也不会作为被转继承人。
2、《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于以适当方式分得遗产的能否适用转继承则要分情况,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果在分割遗产时已经死亡就没有必要再分给其遗产,法律赋予其分得遗产的理由是维持其生活,而现在去世了,就没有必要再分给;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则应该分给其遗产,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要求,也是鼓励提倡公民之间互相帮助的需要。综上所述,转继承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的遗产、遗赠抚养协议。而对于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这部分遗产则不能适用转继承。在继承法修改中,针对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分配方式应将转继承的适用范围扩大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的遗产、遗赠抚养协议。
以上就是对转继承的具体情形及规定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