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在第三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中进一步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注意,这里用的可是“应当”。按说,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自2007年起,打官司胜诉的原告就享有了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诉讼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