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避免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
(二)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送押,像犯罪现场需紧急勘察、犯罪嫌疑人需紧急救治等,要在阻碍因素消除后尽快送押。
(三)若公安机关未及时送押,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可要求纠正,也可向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