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应密切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三年内提起诉讼。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可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要准备好充分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到不可抗力等障碍,要及时收集障碍存在的证据,待障碍消除后,利用剩余的六个月完成诉讼。
(四)权利人可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