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时,职工应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实际工资的材料,与单位沟通要求其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赔偿责任。若沟通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因社保经办机构计算错误导致差额,职工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说明情况,要求重新核算补足差额。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