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中遇意外,先判断责任主体。若因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没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收集景区未设警示标识等证据向其索赔。
(二)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损,找第三人担责;若旅游经营者等有过错,可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保留好打人者身份信息及景区安保漏洞证据。
(三)若自身过错导致意外,自行承担后果,从中吸取教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