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效力不确定,后果主要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当有追认权的人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追认,行为自始有效,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有效。当有追认权的人拒绝追认,或在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自始无效,如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拒绝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担责。并且善意相对人在行为被追认前有撤销权,撤销通知对方后行为也无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有追认权的人,应及时在期限内明确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避免因拖延造成纠纷。
2.善意相对人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撤销权,在必要时及时行使,维护自身权益。
3.实施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时各方应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