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者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未经批准不离开指定处所,不随意会见他人或通信,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主动上交相关证件。
(二)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要做好可能被逮捕或先行拘留的心理准备。
(三)被监视居住者要明白执行机关会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侦查期间通信也可能被监控,应配合执行机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