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公司要避免滥用股东权利,不过度控制子企业决策,保证子企业人格独立、财产清晰,防止因人格否认制度而承担子企业债务连带责任。
(二)若控股公司为子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应谨慎评估子企业的偿债能力,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