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双方就探视权时间等能友好协商,应积极沟通达成协议,内容要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比如孩子上学期间,可选择周末探视。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详细说明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争取合理的探视时间。
(三)若发现对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