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者要牢记自己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的义务,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可将传讯相关信息记录在容易查看的地方,避免遗忘。
(二)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案,要第一时间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到案,征得司法机关同意。
(三)在取保候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确保司法机关能随时联系到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