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动产抵押,夫妻一方偷拿共同财产去抵押,由于登记机构通常要求双方到场签字,单方难以完成登记,这种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抵押一般无效,所以被侵权方无需担心抵押的效力问题。
(二)若为动产抵押,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且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抵押有效。此时另一方权益受损的,可在离婚时请求私自抵押方赔偿损失。
(三)若第三人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未获另一方同意仍接受抵押,抵押行为无效,被侵权方可以主张该抵押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