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法定情形证据,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加快法院认定进程。
(二)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按时参加庭审,如实陈述情况,防止因自身拖延使程序延长。
(三)若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比判决更省时。
(四)确保诉讼文书送达顺畅,提供准确送达地址,避免因送达问题耽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