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从拘留犯罪嫌疑人当日起算,3日内公安机关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1至4日。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四)人民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