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租赁合同未解除且继续履行,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收取房租,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
(二)若管理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之后破产企业不能再收房租,若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损失赔偿额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房租债权到期未收取的,管理人应追收,该房租属于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