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行政调解结果,若还未履行或者双方都同意,当事人可以再次协商后对决定进行变更。因为行政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双方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二)对于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若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行政机关能够自行撤销或变更,当事人也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改变。不过如果决定本身无误,随意变更会损害行政行为公信力,所以不能随意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