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追加证据申请,清晰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拟证明事实。
(二)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三)举证期限已过但有新证据,可在庭审中提交,由法院根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决定是否组织质证。
(四)避免逾期提供证据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被训诫、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