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抚养费,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二)男方应保障女方探望孩子的权利,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三)女方若发现男方有严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如虐待、遗弃等,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四)在涉及孩子重大利益事项时,女方作为法定监护人之一,应主动参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