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母亲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母亲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相关证人证言等。
(二)提供自身稳定抚养能力的证明,准备好工作收入证明、房产证等,以此表明能给孩子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三)收集孩子与自己生活时间长的证据,如孩子的幼儿园接送记录、生活照片等,证明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同时,收集母亲存在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证据,如报警记录等。
(四)先尝试与母亲友好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