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投案后,若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要确认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是否符合羁押条件,若符合就开始计算羁押时间。
(二)在后续判决时,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刑期折抵,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