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权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但以被监护人名义与监护人自己签订遗赠抚养协的行为不具实践意义。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首先,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时,有权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由监护人代理履行抚养协议的义务,被抚养人死亡时其遗产归被监护人所有。
其次,监护人以被监护人名义与自己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构成“自己代理”,实际上形成监护人自己抚养自己,死亡时遗产归被监护人所有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成立,但在实践中,一纸赠与合同即可实现,此种情况不具研究价值。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立遗赠扶养协议吗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