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事故: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前往交警队,身份证用于证明个人身份,方便交警核实情况。
(二)涉保事故:若事故车辆有保险,带上保险单,利于交警掌握事故的保险信息。
(三)单位车辆事故:单位开具介绍信,证明办理人身份和权限,办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
(四)其他材料:可带上与事故相关的材料,像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辅助事故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