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三、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7、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8、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六、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七、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八、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九、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十、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十
一、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