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抓捕前,做好规划和准备工作,预估路程和交通状况,制定合理的送押计划,尽量选择便捷的交通方式,确保在法定二十四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二)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及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争取其配合,以提高送押效率。
(三)若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可能超期送押,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寻求解决方案。
(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若发现存在超期未送押等违法情况,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反映,通过申诉、控告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