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要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保障程序合法推进。
(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管理人应关注进展,若法院在十五日内裁定终结,协助做好公告工作。
(三)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尽快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办理注销登记完毕后,若无诉讼或仲裁未决情况,管理人可终止执行职务。
(五)债权人要清楚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债权通常无法清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不能再就未获清偿部分向破产企业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