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前,仔细研究案件情况,确认受诉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确保异议有合理依据。
(二)严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准备好书面的异议申请,清晰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若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等待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收到驳回裁定后,可根据情况考虑是否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